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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通知]举报人对《关于成某定违规建房的回复》的质疑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10-30 14:55扫一扫,手机看帖
举报人在《关于原阎家溶村成道定违规建房的举报信》中,公开举报了成某定涉嫌违规建房的几个事实:


一、成某定为了规避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借用其哥哥成道坤的名义在已经拥有一块宅基地、一栋住房及生活用房的情况下,于2000年另外修建了一栋四间二层住宅和偏杂屋。
涉嫌违法的理由: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住宅。


二、2017年,石清公路阎家溶段(现名壶瓶山大道)提质改造时,成某定以偏杂屋被征收拆除、生活用房缺失为由,要求在四间二层住宅上加建半层,并承诺不再在已经征收补偿的偏杂房土地上另外修建生活用房,该请求获得楚江街道控违办批准,且成某定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等情况下完成了半层房屋的修建。
涉嫌违法的理由:未取得规划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在原住宅上加层修建房屋,阎家溶社区已属城市规划控制区,领导意志不能随意改变规划和替代法律规定。


三、石清公路闫家溶路段(壶瓶山大道)提质改造完成后,成某定见已撤除的偏杂屋上土地未被施工占用,再次以无厕所、厨房为由,要求楚江街道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生活用房。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2月20日,以【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9年第9号)】的形式同意恢复生活配套用房,纪要要求恢复功能性用房的面积40平方米、层高为1层。申请批准后,成道定于2019年11月动工建设,12月底完工。
涉嫌违法的理由:1、违法占用已征收的土地;2、未获得规划部门等行政许可;3、会议纪要或领导意志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以“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回复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一、回复中将成某定于2000年修建第二栋住宅的事实错误认定为“2020年”,经指正后才进行更正;将成某定修建的四间二层第二栋住宅认定为“三间二层”;将回复单位石门县人民政府楚江街道办落款为“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以敷衍了事的态度回复社区居民的公开举报。


二、回复中规避了成某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三、回复中规避了成某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仅依据楚江街道办等的口头允诺,在规划控制区违法加盖半层房屋的事实。


四、回复中规避了成某定不顾已加修半层生活用房、承诺不再另外修建偏杂屋的事实,再次以“生活用房缺失”为由,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已征收土地修建二间一层房屋。


五、回复中,针对举报人提出的《2019.9号会议纪要》合法性、成某定在已征收土地上修建房屋的合法性、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以及是否真正的未超面积等关键问题再次避而不谈。


六、回复中,“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称“成道定假借成道坤的名义获得建房用地许可的问题,街道将组织国土所、城建站、经管站等相关部门近期对成道坤的建房资格进行审查,调查该户是否符合建房规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该回复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将“成道定违反一户一宅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建房用地许可后修建第二栋住房”的违法事实,转化为对“成某坤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调查。


七、石门县县长热线受理公开举报后,不应当将该举报交由对违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辖区内诸多违建监管不力的“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调查处理,而是应当将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线索分别移交给纪检监察、国土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权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一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四、《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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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11-07 09:59
帖内置顶  –    –  2022-11-07 10:04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关于成某定违规建房的回复》”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石门县楚江街道,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成某定,男,闫家溶社区23组居民,该户原有房屋三间两层,卖给皂市水库移民户覃某强(已过户),2000年,成某定用哥哥成某坤的建房证修建房屋四间两层共140平方米(其中偏杂物40平方米),该房屋成某定一直居住至今。经国土、城建、经管、控违等部门联合调查,成某坤符合建房资格。2017年,石清公路闫家溶路段(壶瓶山大道)提质改造时,成某坤的偏杂房40平方米被征收并由成某定自行拆除。石清公路完工后,偏杂屋未被施工占用,成某定以无厕所、厨房为由,多次找闫家溶社区、楚江街道办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恢复生活配套用房,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2月20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恢复生活配套用房【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9年第9号)】,纪要要求:同意恢复功能性用房,面积40平方米,层高为1层。申请批准后,成某定于2019年11月动工建设,12月底完工,面积40平方米,只建一层,未违反会议纪要规定。
关于以“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回复的几点疑问。该问题是由于热线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发现此问题后,已在第一时间进行更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确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失误。
街道国土、城建、控违部门负责人已于11月3日将该问题的所有办理结果反馈给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石门县人民政府楚江街道办事处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11月7日
2楼#
发布于:2022-10-31 16:41
帖内置顶  –    –  2022-11-01 08:41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3楼#
发布于:2022-10-30 14:58
举报原文链接:   http://cdbbs.cdyee.com/read-880569
4楼#
发布于:2022-10-31 09:31
有理有据,政府应妥善回复质疑。
5楼#
发布于:2022-10-31 16:41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6楼#
发布于:2022-11-01 14:01
希望石门县人民政府有所作为
7楼#
发布于:2022-11-07 09:59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关于成某定违规建房的回复》”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石门县楚江街道,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成某定,男,闫家溶社区23组居民,该户原有房屋三间两层,卖给皂市水库移民户覃某强(已过户),2000年,成某定用哥哥成某坤的建房证修建房屋四间两层共140平方米(其中偏杂物40平方米),该房屋成某定一直居住至今。经国土、城建、经管、控违等部门联合调查,成某坤符合建房资格。2017年,石清公路闫家溶路段(壶瓶山大道)提质改造时,成某坤的偏杂房40平方米被征收并由成某定自行拆除。石清公路完工后,偏杂屋未被施工占用,成某定以无厕所、厨房为由,多次找闫家溶社区、楚江街道办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恢复生活配套用房,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2月20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恢复生活配套用房【石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9年第9号)】,纪要要求:同意恢复功能性用房,面积40平方米,层高为1层。申请批准后,成某定于2019年11月动工建设,12月底完工,面积40平方米,只建一层,未违反会议纪要规定。
关于以“石门县楚江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回复的几点疑问。该问题是由于热线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发现此问题后,已在第一时间进行更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确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失误。
街道国土、城建、控违部门负责人已于11月3日将该问题的所有办理结果反馈给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石门县人民政府楚江街道办事处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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